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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跨校选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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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挖掘陕西省高教优势,推动学分制建设,拟在各高校之间相互选修课程或辅修专业课程,承认学分,推进各校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此办法。
  一、跨校选课的目的
    1. 充分利用各校教学资源,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高校整体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我省高校强省的建设。
    2. 为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学习空间,激励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学习要求,使学生在校期间能聆听到我省一些名师的课程或同一课程不同风格的讲授,对学生成才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加强学生全面素质教育提供多种渠道。
  3. 在更高层次上推动和促进各校教育教学改革,为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改革、进—步推进学分制的实行,注入新的活力。
  4. 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为教师教学进修、校际教学观摩、交流和教学水平提高,提供一种新的渠道。
  二、跨校选课的课程规定
    l. 跨校选课课程确定的原则:必须突出改革,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出的课程必须是各校的优质课、教学质量高的特色课和改革力度大的创新课程,确保学生受益。
    2. 跨校选课课程的范围(分两步走):第一步,进行试点,主要是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公共课、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践课、辅修专业系列课以及有助于学生素质提高、知识面拓宽的课程;第二步,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不断完善,以建立全面的跨校选课体系。
    3. 跨校选课课程的类型:跨校选课的课程,以学生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为基础,分为必修课、选修课、辅修专业课程,选学课程未列入本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可作为选修课或辅修课。
    4. 跨校选课课程的认定:跨校选课课程由拟开出学校提出课程的类型、教学大纲和学分建议,其任课教师应附上教学经历,讲课特色(有可能应提供10分钟的网络课件),由“课程认证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审定。其具体认证办法见附件。
  5. 跨校示范课和推广课:为推进课程内容、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综合改革,凡各校改革力度大,教学效果好的课程,设立跨校示范课,供教师、学生选学;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成果,省上教改项目的成果,经鉴定或验收,且确认对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效果者,可设立跨校推广课。
  三、实施步骤
    1. 课程、学分和授课教师的申报和确定:跨校选课课程,由教师本人自荐和教学基层单位推荐,提供课程大纲、教师教学简历和课程特色,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由教育厅组织跨校选课课程认证专家小组审核确定。
  2. 由省教育厅高教处颁布跨校选课工作指南,并在网上公布跨校选课课程大纲、学分、主讲教师简历和讲课特色;学生可在网上向开课学校教务处填报选学课程申请表(申请表格式另定),也可向所在学校教务处索取申请表,填写后交开课学校教务处。
  3. 学校审查,并确定录取名单,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校教务处。凡选学人数高于40人者,必须开班授课。
4. 按规定时间上课,由开课学校对学生上课情况进行管理。课程结束后由开课学校组织考试,其成绩合格者由该校教务处向学生颁发单科成绩证明,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
  5. 课程结束后, 由开课学校教务处按评价方案对教师上课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及反馈;授课教师本人应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省教育厅“专家小组”对其课程授课质量进行评价。
  四、开课时间、收费
    1. 开课时间:在试点期间暂定每周双休日和每年寒暑假。
    2. 收费标准:在试点期间理论课教学暂定每学分(按上课18学时为一学分)收费50元。实践性教学除收取课时费外,还应收取相应材料费(其它费用各校自定)。
  五、政策规定
  1. 跨校选课的课程必须在学分相互承认的基础上进行。凡在要求上相同或高于本校要求时,可替代本校该课程的学分。同时,允许学生既可在跨校选课的课程上学习,也可参加本校同类课程学习,以上述考试最高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
  2. 凡开出跨校选课的教师,各校应承认其在跨校选课课程上的教学工作量,讲课补贴由学生上缴跨校选课的费用中支付。
  3. 建立跨校选课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和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对于授课教师连续三次教学评价为优秀者,省教育厅可授予省级名牌课教师称号;连续三次被评为优良者,可授予省级优秀课教师称号,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4. 学生学完跨校选课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开课学校发给单科成绩证书;如修完辅修专业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学生学习成绩,按跨校选课考试成绩可以乘以加权系数,其加权系数由各校教务处根据课程情况确定。
  5. 跨校选课课程成绩在该班级前若干名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6. 学生通过跨校选课提前学完教育计划规定的学分可提前毕业。
   7. 各校应制定鼓励教师积极承担跨校选课任务的政策和措施,省教育厅将把各校承担跨校选课作为对各学校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之一,对承担跨校选课任务的教师由省教育厅高教处颁发聘书,对工作出色的将给予必要奖励;对承担该项工作的“专家小组”成员和各校管理人员,可用收入的10%予以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8. 以上政策的解释权归陕西省教育厅。

附件: ① 跨校选课工作指南
       ② 跨校选课课程设置申请表(略)
       ③ 跨校选课课程认证办法(略)
       ④ 跨校选课课程认证书(略)
       ⑤ 跨校选课的若干政策的规定

 
2006-4-24 15:03:26
<附件>:附件1:跨校选课工作指南、跨校选课的若干政策的规定  

教务处
2006-04-24 2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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