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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建大〔2014〕138号: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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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建大〔2014138

各院(系),各相关单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4715


附件: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学习秩序,保障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和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含校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和一卡通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院(系)应及时将未按时返校报到和未注册学生情况报送教务处及学校有关部门。

(一)不能如期返校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论处。在校外实习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在开课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二)无故不注册者,不能参加选课学习和考核,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允许申请补考、转学和转专业等。

(三)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时间均记入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入学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在新生入学第二学期为一年级在籍本科生提供一次校内转专业机会,转专业资格的审核、考核、降级等按转专业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学生参军入伍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复学后可按相关
规定申请优先转入原所在院(系)其他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校实行辅修专业制度,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等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辅修专业课程一般按年级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开设,分4-5学期完成。学生应按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进行网上报名和选课,并按所选课程缴纳费用。

第十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并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转学的理由要实事求是,一般应当事先征得转入学校的审核同意,并经两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课程、学分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并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取得规定的必修及选修等各类课程学分和课外素质教育学分,是学生毕业和授位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学专业推荐课表等,按课程设置的先行后续分学期进行网上选课后修读。

(一)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15学分,不应超过35学分,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以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准。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学生只能获得已选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未经选课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三)大学体育课程为必修课,学生按学年分体育教学项目进行选课。因体残、体弱、患病等不能参加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可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报体育系审核同意后,转修保健体育课,成绩后标注“保健”字样

(四)学生每学年须按规定参加体质健康测试,取得相应的成绩。体质健康测试情况也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毕业审核等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简称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能力与效果的综合评价指标之一,是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学位授予等进行学业成绩评价的主要依据。学生所选每一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均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考核成绩、补考和重修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以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详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成绩总表是学生学习过程和质量的全面记载,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成绩以及获得的课程学分、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等如实记入个人成绩总表,进行网上管理和查询,可用于学生就业、出国等学业成绩的证明,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最终审核归档。

第五章  课程免听与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免听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若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办理课程免听,采取自修等方式学习。

(一)累计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申请免听课程。通过其他方式学习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可申请免听该门课程。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军训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得申请免听。

(二)选修课程上课时间局部冲突,或随低年级重修原不及格课程时,可申请间断听课,免听课程部分内容。

(三)申请课程免听应由学生在开课前提出申请,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报所在院(系)核准。获准课程免听的学生应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一般应按卷面实际成绩评定。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若在入伍前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对未完成的学时准予免听,课程总评成绩可直接认定为65分或及格。学生也可在退役复学后重新参加相应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学生应在入伍离校前提交成绩认定申请,由任课教师认定,经所在院(系)核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资格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管理,按时上课,按要求完成作业、课内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其他学习任务等,抄袭作业等行为视为未交作业。

(一)若无故缺课累计学时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及以上,或课程期末考核前未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课内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或预留的其他学习任务等,取消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

(二)已办理并获准课程免听的学生,其考勤和作业完成情况可不作为审核其课程考核资格和旷课等处理的依据。

(三)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选课学生人数等,制定具体的考勤和作业批阅方式,如实记录学生到课和作业完成情况等,严格审核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在考试前一周将学生到课情况随平时成绩等及时报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转交学生所在院(系)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课程缓考

学生应当按要求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若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办理课程缓考。

(一)因病、因伤住院等确实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须出具活动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缓考手续应在考前办理,一般由学生在网上提交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院(系)核实并审批备案,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缓考。

(三)因事一般不得批准缓考。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缓考申请未批准或未申请缓考而擅自缺考的,一律按旷考处理。

(四)已办理并获准课程缓考的学生,若被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缓考应视为无效,可在成绩录入时及时报教务处进行更正,一律按取消考核资格处理。

(五)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统一进行,成绩后标注“缓考字样。缓考课程总评成绩一般应按卷面实际成绩评定。未按时参加缓考课程的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随低一年级重修。

第十八条  课程补考与重修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申请办理课程补考或重修手续。

(一)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可申请补考或重修。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一般应申请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开课院(系)应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以及选修课程开设门数等实际情况安排补考。

(二)需补考的学生在每学期报到注册时,应向所在院(系)申请办理补考证。未申请办理补考证的,不得参加补考。未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应随低一年级重修。

(三)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应首先根据相应课程的开设学期进行网上选课后,及时到所在院(系)申请办理重修证,持重修证随选定的教学班听课。一般以跟班重修为主,对于跨校区的重修课程,可采用单设重修班或自修和重考的方式进行。

(四)学生应在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前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毕业学期一律不允许重修。对于第六、七学期(五年制第八、九学期)开设的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视具体课程在毕业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五)一门课程第一次重修成绩及格,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一门课程重修两次及以上后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并标注重修次数。

(六)补考证和重修证经院(系)审核后应加盖公章。重修证也可作为学生在重修课程时申请办理该门课程免听的依据。参加单设重修班的学生不允许申请该门课程免听。

第六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业过程管理,按学期和学年对学生所选课程获得的学分进行学籍审查,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学业警示、试读或退学处理。学籍审查一般应在每学期第五周内进行,列入学籍审查的学分指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累计学习时间按学生学籍所在年级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学业警示。

(一)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高于8但低于12

(二)累计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高于25但低于35

(三)累计两学年获得的学分数高于70但低于80

(四)累计三学年获得的学分数高于100但低于110

(五)累计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高于1.0但低于1.5

(六)一学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达到3门次及以上,但未达到试读规定。

给予学业警示的学生,院(系)应及时责令本人做出书面学习保证。学生第二次达到学业警示的,应给予试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试读处理。

(一)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或等于8

(二)累计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高于12但低于或等于25

(三)累计两学年获得的学分数高于40但低于或等于70

(四)累计三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或等于100

(五)累计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或等于1.0

给予试读处理的学生,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并按要求填报《学籍异动审核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第二次达到试读规定的,应给予退学处理。

(一)一般应降级试读,院(系)可根据学生不及格课程分布学期和校区等,允许其跟班试读。

(二)试读前学生必须做出书面学习保证,承诺如果第二次达到学校试读规定,自愿接受退学处理。

(三)试读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将终止其试读,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累计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或等于12

(二)累计两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或等于40

(三)第二次达到学校试读规定,或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提交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因心理、身体等原因严重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生活,经休学治疗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育教学活动的;

(九)一学期无故旷课学时数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的;

(十)开学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二)参照相关管理条款规定应予退学的。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若由于个人原因申请退学时,可提交退学申请,经院(系)核准,按要求填报《学籍异动审核表》,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主管校长批准,在校长办公会通报。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主动接受考勤,完成规定学业,并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自习时保持教室安静,不妨碍他人学习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弘扬优良学风。不抄袭、不盗用他人作业、论文、设计等;不编造、不篡改实验等数据资料;不剽窃、不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引用他人观点时,应当注明出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以律己,自觉遵守考核纪律,服从考试组织和管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按时参加考试,履行诚信考试承诺,严禁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违反考核纪律者,应自觉接受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及时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批准后应将院(系)签章的请假条报送任课教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一)因病请假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和续假。在校外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应由实习带队教师批准。

(二)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一律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的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军训、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迟到或早退在15分钟及以上,按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

第八章  纪律处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未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旷课、考试违纪作弊等,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评奖评优等。

第二十九条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其在察看期内的表现等分别予以处理。

(一)表现良好,无其他违纪行为,可按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

(二)表现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三)有新的违纪行为,按规定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可延长察看期半年或一年,但察看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有新的违纪作弊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应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应由学生提交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由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公布。察看期未满已毕业的学生,视为从离校之日起自动解除留校察看。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多次违反校纪校规,应从重处分。若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应受记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延长察看期或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可根据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私自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学籍、证件、获奖证书及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等材料,或编造、篡改实验等数据资料,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可根据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审核汇总学生请假及教师考勤情况等,并于每学期最后一周对旷课累计学时达到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及相应的纪律处分规定详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且情节严重的,利用现代化手段传递和接收考试信息以及第二次考试作弊等,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作弊行为,或学生参加非我校组织的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或依据其他文件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纪律处分和退学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快速通报制度,根据学生考试现场违纪作弊事实,进行快速通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最终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拟给予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并责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按要求填报《纪律处分及退学处理审批表》,并附旁证、调查材料等报教务处。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做出拟处理决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在校长办公会通报。

(二)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做出拟处理决定,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拟处理决定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院(系)及时告知拟被处理学生。

(一)学生对拟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拟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辩。

(二)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接到拟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具有向教务处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在接到学生听证申请10个工作日内,教务处负责组织听证会。

第三十九条  院(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的通知书送达学生,并做好送达回执的存档。

(一)通知书在送达时,应由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并标明收到日期。

(二)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时,可按学籍档案家庭通讯地址邮寄,同时在院(系)网站主页公告10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失去在校学习学生享有的权利,院(系)应督促其两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有异议时,可按申诉处理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申诉,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室。

第十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学习或需暂停学业时,可申请保留学籍或休学。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学生需保留学籍、休学和复学时,应提交申请,经院(系)核准,并按要求填报《学籍异动审核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一)出国留学,最长保留其学籍两年。

(二)参加学校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活动期间,保留其学籍。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按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困难等,一般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一般应由本人提交申请,参加学校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活动,可视具体情况由院(系)或活动组织部门报教务处予以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因事等无法坚持在校学习的。

(二)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时数1/3或六周及以上的。

(三)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时数1/3或六周及以上的。

(四)因心理、身体等原因所在院(系)认定暂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

休学一般应由本人提交申请,院(系)也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劝其休学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成绩有效,已选课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退课。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一般应由本人于当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交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指定医院复诊,院(系)复查,方可复学。

(二)因心理、身体等原因劝其休学治疗的学生,在获准复学时,可在家长的陪护下在校学习,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家长作出明确承诺,确保不会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生活。

(三)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若伪造更改医院诊断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等,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延长学制与延期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根据个人不及格课程和获得学分等情况申请延长学制,毕业学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应予结业的,可申请延期毕业。学生需延长学制或延期毕业时,应由本人提交申请,经院(系)核准,按要求填报《学籍异动审核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可申请延长学制一次,一般应在每学期第四周前提交申请。毕业学期原则上不得申请办理延长学制。

(一)需延长学制的学生,由院(系)审核,明确学生须重修的原不及格课程和补修低年级的课程及学分。

(二)已批准延长学制的学生,学籍编入低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每学期开学随学籍所在专业班级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原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

(三)学生在延长学制期间,应首先修读低年级原未修读课程或不及格课程,也可根据情况适当选修原年级课程。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学期可申请延期毕业一年,一般应在毕业学期第四周前提交申请,若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可在成绩公布2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毕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按结业处理。

(一)需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填写《延期毕业申请表》,由院(系)审核,明确学生须重修的原不及格课程和学分,以及原不及格课程的修读方式和预计考核时间等。

(二)已批准延期毕业的学生,当学期应随原专业班级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不得同时修读低年级课程或重修原不及格课程,并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按规定到院(系)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三)延期毕业学生可根据个人不及格课程的门次等情况,采取在校修读或离校自修。不及格课程在2门次及以下时,可申请离校自修,其他情况建议在校修读。

(四)学生要根据原不及格课程在低年级开设的具体情况,提前到所在院(系)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随在校学生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若原不及格课程在双学期开设,可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五)学生若已按规定参加了毕业设计(论文)的各个环节,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应在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一般不再随低一年级按新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进行重修。

(六)学生在延期毕业期间,应重修原不及格课程并获得原年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等,若仍未达到学校毕业或授位条件,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毕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离校自修期间,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管理责任由本人及家长承担,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授位

第五十一条  院(系)应对在籍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核实学生学业成绩和受处分情况等,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

(一)院(系)一般应在学生毕业学期第五周内初步审查当年的毕业和授位情况,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根据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最终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应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拟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应于当年毕业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随当年毕业生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

(三)高水平运动员的毕业和授位审核,由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系等有关部门,按本科生运动员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四)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毕业图像信息采集,纸质照片用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制作,电子图像信息用于学历电子注册查询。逾期不进行毕业图像信息采集者,按延期毕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同时取得规定的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授位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但由于个别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结业学生在下一学年内取得原不及格课程学分后,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换发毕业证书时须交回结业证书。结业逾期一年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二)需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原不及格课程学习申请,参照学校有关延期毕业的规定缴纳费用,采取旁听或自修方式学习,随在校学生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一般应在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辅修专业,若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到学校辅修专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给辅修证书。若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辅修专业授位条件者,可同时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只能办理一次,不能补发。若遗失或者损坏,应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三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在籍学生建立个人学籍和诚信档案,按学年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对当年毕业学生进行学籍档案归档。

(一)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中的基本信息应与高考招生信息保持一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一般不得修改,确因家庭原因等须修改的,应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学籍档案中的家庭通讯地址和电话作为主要联系方式,学生应注意核实,若有变化应及时到院(系)更新。

(三)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和受处分情况、学籍异动等应如实记入个人学籍和诚信档案,在籍期间可使用个人账号和密码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第五十九条  学生需出国、参军、休学复学、延长学制、延期毕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学籍异动等相关材料一般应由院(系)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第六十条  教务处每年应按要求将学生的毕业、结业和授位信息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和审核备案。同时将当年毕业学生的毕业、结业和授位信息以及成绩总表、学籍异动情况等纸质文档存于学校档案室,并进行电子归档。

第十四章   

第六十一条  院(系)可在学校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学籍过程管理的操作办法和规范流程。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涉及方面参照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级开始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建大[2005]227号)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建大[2005]224号)》同时废止。

教务处
2014-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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