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2005〕2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质量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及其运行办法》(简称“办法”),以下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简称“监控体系”。
第二章 监控体系的指导思想
第二条 本办法以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为指导。
第三条 充分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通过确定目标、制定标准、落实责任、评估效果、改进工作等环节构建质量管理流程,对影响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及关键环节进行控制,构建全程性、全面性、全员性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体现我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指导思想,符合我校“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强实践、重创新”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章 监控体系的构成
第五条 监控体系由教学质量管理目标体系、教学质量管理规章体系、教学质量管理流程体系、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体系组成。
第六条 教学质量管理目标体系主要由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目标、教学条件保障目标、专业及课程建设目标、教学改革目标、学风建设目标等方面组成。
第七条 教学质量管理规章体系由国家纲领性规章制度、学校通用性规章制度、院(系)实施性规章制度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 教学质量管理流程体系由主要教学环节管理流程、提高教师业务管理水平流程、专业及课程建设管理流程、教学改革流程、学籍管理流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操作流程等部分组成。
第九条 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体系由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课程评估、专业评估、院(系)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其他专项评估及各类教学检查等部分组成。
第四章 监控体系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各院(系)院长(主任)是各院(系)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受学校党政一把手委托全面负责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学校评估办公室是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估机构,是监控体系运行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是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机构。
第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在监控体系运行工作中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1)根据教育部评估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我校教学评估总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各类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3)负责制定教学质量监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教学评估工作,发布评估信息及评估结果,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由教务处、各院(系)负责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教务处负责专业及课程建设目标、教学改革目标的制定,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目标的制定,财务处、后勤等部门负责教学条件保障质量目标的制定,学生处负责学风建设目标的制定。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由学校教务、学生、人事、财务、后勤等部门及院(系)制定。学校评估办公室及专家组定期检查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及院(系)可根据反馈信息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各主要教学环节管理流程、专业建设管理流程、教学改革流程、学籍管理流程的制定;人事处负责提高教师业务管理水平流程的制定;学生处负责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操作流程的制定。
第十五条 评估办公室及教务处负责实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课程评估、专业评估、院(系)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其他专项评估及各类教学检查;学生处负责实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第五章 教学过程主要监控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培养计划和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若干规定 》对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环节从培养计划的制定、培养计划执行、教学大纲编写等方面进行监控。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环节工作细则》对课堂教学从课前准备、教学过程、课外作业与辅导、成绩考评等方面实施全程监控。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课程建设的意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精品课程项目管理办法》对课程建设从建设目标、实施计划、课程师资梯队、特色创建方面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条例》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等文件从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实验室管理体制和开放度,实验室环境与条件,实验室工作队伍及管理制度,实验开出率与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的开设情况及教学效果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课程设计(论文)管理规定(试行)》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以及课程设计(论文)和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从选题、综合训练度、指导教师资格与水平以及精力投入、学生学习态度、实际能力、论文(设计)工作量、规范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学术水平、答辩情况等方面进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期中教学检查制度。每学期期中,由学校教务处、各院(系)专家组、副处级干部深入教学一线,采取一定方式对各单位教学环节运行状态、教风、学风及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除期中教学检查外,教务处、学生处及有关部门采取一定方式对教师按时上课情况、学生迟到早退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校教学督导组于每学期深入本科教学第一线,深入课堂进行听课,对各院(系)各主要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执行教学管理文件情况、教师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方法改革情况、教风师德及学风建设情况、各院(系)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状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深入本科教学第一线,对教风、学风和教学条件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学校采取学生评教、督导专家评教、领导干部评教等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对评教结果进行处理分析,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大学生教育教学信息员制度。了解、总结学生学习过程中有效的学习方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了解、总结有关教风和学风状况、学校教育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教务处反馈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毕业生录用单位信息反馈制度。每学年结束后,由学校采取发放信函、电话垂询等方式向毕业生录用单位调查了解我校毕业生基本技能、综合素质等情况,将分析结果及时汇报评估办公室。
第六章 监控结果处理及整改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各院(系)、各职能部门日常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评估办公室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二十九条 对各种专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地反馈并要求各单位进行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学监控信息联网制度。在教师方面和学生方面建立了教学部门、人事部门、学生部门等教学质量监控部门的信息联网制度,在教师进行晋级、评奖、考核以及学生评奖时,要参考教学质量监控部门相关的检查、考勤档案,若发现教师在某次教学检查中存在质量事故,学生有旷课、迟到等违纪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估办公室拟订解决方案,报校长批准后执行。